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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嗅得到商機嗎?不能掌握先機,就甭想賺錢!掌握經濟優勢,就是掌握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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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創業,這十一個商機是你決勝的最後關鍵!

  • 商機一:以新概念發現台灣新商機特惠
  • 商機二:新黃金貴族的3000億老人市場商機
  • 商機三:掌握年輕人4500億商機
  • 商機四:「藍色(blues)」旋風威力--壓力
  • 商機五:200億直效行銷的發展潛力
  • 商機六:網路泡沫化後再創新商機
  • 商機七:掌握5000億新飲食概念商機
  • 商機八:永不退燒的1000億減肥市場商機
  • 商機九:後SARS時代的隱藏性商機
  • 商機十:連鎖退位,分眾再生
  • 商機十一:台灣加盟商機停、看、聽
在景氣持續低迷、失業率高居不下、產業大舉外移大陸及SARS的衝擊之下,許多人或許會對台灣的未來產生悲觀的心態,但台灣真的沒有商機了嗎?本書提出十一個未來發展無限的台灣新商機,教讀者搶先取得發掘商機、掌握市場趨勢的必勝絕招。作者簡介限定折扣價
【創業趨勢專家】李文龍先生,1955年生,政治大學畢業,美國企管碩士,曾任台灣柯達公司行銷推廣部經理、郭元益食品副總經理、元祖食品總經理,貝立茲國際語文機構台灣區總經理、理得企管總經理、理得創業商機智庫執行長。
選擇「科技」和「產業外移」並不是台灣商人創業的唯一選擇題;「高科技」更不是e時代根留台灣的創業必然途徑;傳統行業在台灣也並不是沒有機會可以「轉型」、「升級」成為明日新興行業。
近幾年來,台灣的社會和經濟結構已產生巨大的變化,如果依然以傳統的「思維」和「眼光」來看台灣,台灣已經喪失了許多創業商機,甚至還在不斷的沉淪,然而,如果能夠掌握時代的新趨勢,你會發現變動中的台灣仍充滿無限的創業新商機,甚至是傳統行業也都可以成為「高附加價值」的新興產業。
「創業不怕沒點子,成功不怕沒路子,掌握創業趨勢,確定是個法子。」李文龍先生歷經三年時間,創立理得創業商機智庫,努力調查研究台灣創業環境的趨勢和變化,發掘許多不為一般人所注意的創業新商機,提供給台灣的新興創業族們許多創業新希望。
李文龍先生繼暢銷大作《開店智慧王》後,新著《創業智慧王》整理出十一個蘊釀中或正發生中的台灣新興大商機,他衷心希望所著《創業智慧王》能為迷惘中的「創業族」提供一條真正的「創業智慧」之路。最新出版
  • 理得創業商機智庫網址:http://www.newbusiness.com.tw
  • 開店智慧王網址:http://www.moneystorecenter.com上班族省錢大作戰超值推大力推薦經典產品最暢銷產品


    商品訊息簡述:

    • 出版社:寶瓶文化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04/06/29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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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美中貿易戰/產業鏈轉移 海運也受惠 | 上市公司 | 股市 | 聯合新聞網
    美中貿易戰迫使中國大陸廠商、台商將部分生產線移往東南亞,海運業者積極增闢東南亞航線因應新局勢,並分散風險。航商普遍認為,雖然產業鏈要從大陸移往其他地方,需要多年的時間,但長期而言,東協經濟日益強好康報報挖好康勁,未來東南亞運送需求勢必更加強勁。. } }); } 終端商品過去在大陸組裝完成後,再透開箱炫耀文經典產品過海運或空運至美國,但這個運行多年的生產及貿易型態,因為川普政府發動的貿易戰,出現劇烈改變。川普揚言要對所有大陸進口商品課徵25%關稅。廠商為了避險,將生產線逐步移往東南亞,也有部分台廠將生產線移回台灣。生產線的移轉,意味運限定折扣價特惠組合送路線改變,運送路徑也可能延伸得更遠。對海空運業者來說,並非全然壞事。萬海總經理謝福隆表示,萬海增加了越南、柬埔寨、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航線,還將美國線的路徑延伸到了越南。這些舉措,都是為了因應貿易戰導致的產業鏈轉移。一名貨運承攬業者認為,廠商將生產線移往東南亞或班師回台,當然會為運輸及物流業者帶來載運機器設備的商機。但目前看來,廠商僅是將部分大陸生產線移往其他地區,整廠外移趨勢尚未成形。畢竟產業鏈搬移,並非一朝一夕可及。此外,海運業者透露,今年第1季遠東到美國的貨櫃卸貨量較去年同期減少0.8%,但4月貨櫃卸貨量高達122.7萬TEU(20呎標準櫃),成長5.比價撿便宜便宜團購3%,代表從遠東出口至美國的貨量開始回溫。


     看電影學法律《與神同行2》—收養有哪些條件呢?


    文/法操司想傳媒

    !本文有嚴重劇透,請自行斟酌閱讀!

    看電影學法律又來囉~這次要討論的是江文植和解怨脈之間,以及許賢東可能要被外國人收養的問題,如果發生在台灣會是怎樣的狀況呢?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有關收養未成年人的基本規定

    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1075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第1076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1076-1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1076-2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第1078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第1079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第1079-1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第1079-4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第1079-5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電影中的情節應該如何處裡呢?

    但在套用收養的要件之前,因為江文植和解怨脈、許賢東的收養都涉及外國收養問題,所以必須先討論一個前提,也就是準據法的選擇。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因為本條規定採並行適用原則,以江文植和解怨脈為例,如果兩人在我國認可收養的話,兩者間的收養成立應該適用高麗和契丹的法律,也就是江文植符合高麗法律中有關收養人的規定、解怨脈符合契丹法律中有關被收養人的規定的話,就有可能由我國法院認可成立收養關係。

    另外許賢東因為媽媽已經死亡,爸爸也遠在菲律賓,導致沒有辦法同意出養的問題,在我國法律適用下則有可能解套。民法第1076-1條本文雖然規定子女被收養時要得到父母同意,但是但書也規定當父母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可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的時候就例外不需要其同意。許賢東長期都是由祖父許春三和成造神照顧,許賢東的父母明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根據民法第1076-1條但書,如果許賢東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的話,並不需要父母同意。

    大家對有關收養的問題是否比較清楚了呢?其實《與神同行2》還有其他有趣的法律問題可以討論喔,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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